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提交成功

请保持电话畅通

当前位置:北京市
手机号:
密码: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验证码:
新密码:
密码错误,请核对后重新输入!

密码找回成功

首页-政策
产品分类: 工商服务 财税服务 知识产权 行政许可 企业认证
产品名称: 公司注册 公司变更 公司注销 吊销转注销 章证补办 工商年报公示 社保开户 公积金开户 银行开户

手机随时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章 公司债券

企帮帮 9593 2022-12-20

企帮帮-专业代办-企业从0到1整体方案服务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添加企帮帮企业微信客服,获取1对1专属企业管家代办服务

文章关键词: 法律规章

查资讯

海量干货、攻略、一键查询

疑难答疑快速匹配专家1对1解答

业务类型
请选择
联系方式

全面服务

1+N专属服务保障

实时反馈

进度实时反馈

信息安全

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交易安全保障

网上交易安全保障

价格透明

全服务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