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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9550 2018-06-22
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自2015年起,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2016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一年来(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全国共有46.6万户企业进行了简易注销公告,27.6万户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占同期注销企业总数(131.91万)的20.92%。
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
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和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秉持了“诚信推定、背信严惩”的基本理念。“诚信推定”:《指导意见》规定的全体投资人公告承诺、利害关系人异议环节、工商部门形式审查、对背信企业撤销注销登记、追究背信企业投资人民事责任等制度设计均体现了上述理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更为便捷的退出程序,在减少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数量、优化注销登记流程环节,实现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背信严惩”: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主体各方权利,《指导意见》就“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从制度设计上防范有关当事人(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二是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这其中也包括执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明确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这些条件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适用的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类型不包括在内。
同时,列明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的8种情形,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应当对是否存在这8种情形进行确认,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郑重承诺不存在这8种情形;如果企业承诺不实,则构成违法失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联合惩戒。登记机关对申请企业是否存在除外情形进行形式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曾经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如在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已经被依法移出,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指导意见》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提交材料和注销程序两个方面对普通注销程序进行了简化。在提交材料方面,将申请材料由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10份材料简化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4份材料。在注销程序方面,企业不再需要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公告。企业在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即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期限为45天。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做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处的线索。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便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一是工商部门将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二是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三是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四是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企业在公告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此外,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同意其简易注销。按照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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