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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方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4610 2023-04-13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方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3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4号)要求,为规范我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分层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分类促进企业做精做强做大。优质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力争到2024年,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培育5000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1200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5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认定

 

  (一)基本条件

 

  1.应在广州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二)评价认定标准

 

  评价认定工作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后续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最新要求执行。

 

  (三)评价认定流程

 

  1. 创新型中小企业

 

  (1)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2)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原广州市“三个一批”中“两高四新”企业(即原市级专精特新)不再认定,已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两高四新)企业须重新按照本方案申报相应称号,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2.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2)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就合规经营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授牌。

 

  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2)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审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四)到期复核

 

  已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两高四新)企业须按本实施方案重新申请。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应及时重新登录自评,按本实施方案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企业应及时重新登录申请,按本实施方案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三、培育扶持措施

 

  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和政策协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不断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发展环境,持续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对专精特新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区对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我市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签约落地并完成商事登记后,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园区培育奖励。对成功从广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引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落户的提质增效试点产业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对聚集 10 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业园区授予“专精特新园区”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三)降低融资成本。深入政银合作,引导银行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专属融资方案。充分利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深化与境内三大证券交易所合作,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股权融资对接专项行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计划产生的费用,分阶段按照 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国家、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对贷款产生的担保费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技改资金补助。对项目进入当年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获得省级技改资金支持,市级资金按一定比例对该企业予以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加强数字化提升。推进优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等专项行动,充分利用四化平台(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提升)赋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费用,给予不超过 3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实施中小企业强企增效工程,每年安排不少于 3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不少于 60 家试点企业,重点对企业生产流程、质量管理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提升内生增长动力。

 

  (六)用地用房支持。将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专门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规划切分并供应一批中小工业地块,鼓励由各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拍挂供应。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出让土地、分割转让产业用房时,所考核的投资强度与税收贡献等标准可调低不超过30%。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专精特新’企业时,可不受‘受让主体须为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的限制。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由房屋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并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政府建设的“产业保障房”优先租赁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在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推出供应时申请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员工租赁已享受广州市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奖补资金住房的,由获得奖补资金的业主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减免。

 

  (七)交通出行支持。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纳税 2000 万元以上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允许单个企业每年 2 辆以企业为所有人的非广州市籍中小客车免除“开四停四”限制。

 

  (八)提供精准服务。依托工信部电子五所、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广州研究院等单位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市、区两级予以支持,大力支持相关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产学研对接、核心人才培养等工作,不断推动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入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一起益企”、“中小企业巡回课堂”、“中小企业强企增效”“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中小企业家培训工程”等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好广州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会等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专精特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创客广东”大赛,支持优质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不断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细化、个性化服务。

 

  (九)支持参展参会。采用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鼓励中小企业赴境内外参加展会、开展企业家培训等,为中小企业境内外市场开拓提供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组织境内外优质产商开展线上、线下供需对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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