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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商标的审查探讨

企帮帮 7010 2019-12-16

  由于日语不是世界通用语言,大多数国内消费者对日文基本不具备识别能力,我国目前对日文商标审查的基本原则为:不考虑日文商标的具体含义,将日文商标当做图形进行审查,仅从商标的外形上判断商标近似情况。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审查实例,从不同角度对日文商标的审查标准进行剖析。

 

  一、日文商标的显著性审查

 

  在我国的商标审查中,对汉字、能用英文表达的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采用的是维也纳图形分类,要素共有三个:28.3日本文字;28.17古文字、象形文字、变形汉字;28.19其他文字。由于审查时不考虑日文的含义,因而导致许多本身含义没有显著性的日文商标获准注册。例如:第24981952号商标,中文含义为“弹力保湿肌肤面膜”,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已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一般情况下,对日文商标不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但有一种例外情况,笔者是支持的。例如:商标。即使消费者不明白日文含义,从商标的表现形式上看,也很容易理解是企业的全称。对该商标应遵循最新审查标准,即商标图样仅由申请人企业全称组成的,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

 

  二、含有汉字的日文商标的近似判定

 

  众所周知,日文中经常能见到汉字的影子。在商标审查中,势必会出现有别于其他外文文字的审查标准和惯例。一般情况下,日文商标中若有汉字或者与汉字高度近似的字,该部分适用汉字商标审查标准,其余日文部分适用图形商标审查标准。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探讨此类问题。

  案例1:第27245821号商标,对于完全不懂日文的消费者,该商标一般会被认读为“黑泽明”。在商标审查中,会单独立汉字分卡“黑泽明”,并按照汉字的审查规则检索,引证近似商标“黑泽明”“黑则明”。

  案例2:第20488041号商标,该商标中第一个字与汉字“灌”完全相同,第二个字与汉字“县”字形相近。该件商标引证件为:。从商标审查的角度分析,为完全依照审查标准引证汉字部分“灌”,为审查员主观认为第二个字与汉字“县”形态相似,并按照汉字“灌县”的审查规则引证。

  案例3:第26848185号商标 ,该商标中第一个字与汉字“饮”的繁体字完全相同,其余文字部分为日语假名。该商标引证件为: 。该件商标与两引证件中文认读部分均为“饮”,引证虽完全符合审查规则,但是笔者认为过于死板,况且,两个引证件在类似商品上均获得注册。然而,本件商标在商标复审环节仍未得到支持。该类型的商标,如何把握其审查标准,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以不规范汉字为由驳回的日文汉字

 

  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明确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的情形列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注册及使用的范畴。日文汉字本身属于外国文字,但因其字形与汉字极其相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读,因此也有对日文商标以“汉字不规范使用”为由驳回的情形。

  有些日文汉字,字形与汉字仅有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很难区分,若商标的其他部分为汉字,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汉字的错误认读。当日文商标足以混淆国内消费者对汉字的认知时,应当予以驳回。

 

  比如:

 

  左边为汉字,右边为日文汉字,日文汉字的“春”右边一捺要接到第二横上,日文汉字的“黑”上边是个“田”字,日文汉字的“真”中间的“目”没有和下边一横连着,日文汉字的“骨”的上边的小口是朝右的。

  对于“汉字不规范使用”在日文商标中的适用,笔者认为,应结合商标整体的表现形式考虑。若一般消费者认读为日文商标,则不会造成对汉字的混淆和误认。若商标整体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认为是中文商标的,则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其申请。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第37297161号商标,该件商标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中第一个汉字‘昊’为不规范写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即便两个字都可以从日文中找到,但此种形式已足以“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商标被驳回也是必然的。况且,该件商标的商标说明为“商标中文为昊加”。

  案例二:再以前述商标为例,该商标中第二个字为“泽”的繁体字,第三个字为标准汉字“明”,即便三个字均为日文写法,依然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中文商标,第一个字误认为汉字“黑”的繁体字。虽然该商标是以与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的,笔者认为,该件商标完全构成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

  同样的字,若与其他不易认读为汉字的日文组合,一般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是汉字,则不以“汉字不规范使用”为由驳回。例如:

  案例三: ,以一般消费的角度看,该商标会被认读为日文商标,其中有两个字与汉字字形相似。因此,不至于导致消费者对汉字“真”写法的混淆误认。若商标图样为,笔者则支持驳回。

 

  四、以“功能特点误认”为由驳回的日文汉字

 

  若日文商标中可认读为汉字的部分,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将会被驳回。这种情况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比较常见。第5类商标的审查规则中有:商标中含有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等词汇(如:心、肝、脾、肺、肾、胃、头、脑、手、足、肤、口、喉、感、热、咳、喘、痔等)或人体部位的图示的,即使有其他显著部分,亦应驳回。

 

  如:

 

  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一般情况日文商标具有显著性,可认读为汉字的部分适用汉字审查规则,其他部分适用图形审查规则。

文章关键词: 商标复审 商标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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