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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汇算清缴之资产损失扣除要点(二)

企帮帮 7397 2018-05-29

  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由备案改备查并没有减轻企业的法律责任,相反,在减轻办税负担的同时,反而加大了企业后续扣除的风险。基于此,提示企业资产损失的扣除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何区分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

 

  纳税申报-就找企帮帮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纳税申报-就找企帮帮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纳税申报-就找企帮帮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清单申报是明列举的,除此之外的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判明不了的,也采取专项申报。

  2、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发生的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3、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4、商业零售企业因非正常因素(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形成的及单笔金额超过500万的存货损失需专项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纳税申报-就找企帮帮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公司报税实务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和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不是对应关系。企业应根据具体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

  2、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无论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区分处置报废(不一定超过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正常转让或抵债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其中只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固定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未到期(未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报废清理固定资产虽然有处置变卖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属于实际资产损失,但也属于专项申报的内容。

  3、“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应是指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未正确处理的可按准则规定进行差错更正。如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资产已损坏不能使用,但会计核算因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审批程序较长存在资产实际损坏与会计核算结转损益科目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甚至跨几个纳税年度的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规定,……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法规的方法进行核算。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即从“待处理财产损溢”转入损益)的年度申报扣除。

  4、存货低于成本价清理销售确因市场原因的,可以清单申报,否则建议专项申报。通常来讲,企业正常商品销售不会出现售价低于成本,只有技术升级,过时、临近保质期等市场原因,才会低价处理,才会造成“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发生损失,以公允价(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形成的损失属于存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方式扣除,除上述市场原因外低价处理存货发生的损失,建议专项申报方式扣除。

  5、清单申报中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范围”,应以什么为标准,也就是说,是否有一个统一的企业与税务关都认可的认定标准,如果公司认为是属于正常损耗范围,但税务机关如果不认可,那该如何处理?受行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因素、技术进步、地域等因素影响,损耗率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范围的行业资料,企业内部资料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损耗为正常损耗。若税务机关不认可,企业应按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299号)规定,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按国家、企业制定的有关行业标准所列的损失。如:《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117号)规定,粮食损耗数量在国家规定的额度范围之内的,为正常损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范围的部分,为超定额损耗。

  6、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发生的损失不能以盈亏相抵之后的金额作清单申报数额。

  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股票有盈利,也有亏损,但整年下来是亏损的。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时,是否也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进行申报呢?

  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2017年已取消)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2017年已取消)。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是指单笔股票买卖发生的损失,不能以盈亏相抵后的亏损金额作为清单申报,应以进行单笔股票买卖发生亏损的合计数作为清单申报金额。

  比如:2017年卖A股票发生亏损100万,卖B股票发生盈利50万,总体亏损50万;应以100万金额作为清单申报。2017年卖A股票发生亏损100万,卖B股票发生盈利150万,盈利50万;仍应进行清单申报,申报买卖股票损失100万。

  7、但存货的处理却有不同的规定,同一产品项目个别商品亏损出售整批商品盈利的情况下,盈亏相抵后属于损失的,才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年底一次性申报扣除。

  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规定: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一般会计账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

  答: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如:某商场购进牛奶100件,进价5元,按6元销售了80件;月底快到保质期前,按4.8元销售剩余20件,形成4元的损失,但是本月该牛奶盈亏相抵后赚钱76元,那么其中的4元损失不得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扣除。

 
文章关键词: 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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